1、耐火等级:
(1)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墻,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防火间距: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墻均为防火墻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墻为防火墻,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1、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墻为防火墻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